昨天晚上騎著機車去找朋友吃飯,在前往赴約的途中,遇到了一個專找人民麻煩的爛警察,事情的發生是這樣的:
我就在騎車的途中,速度也不快,時速大約30~40公里,騎的路線也是靠邊邊,轉彎時也都有打方向燈,結果突然後面就衝來了一個警察,叫我到路邊停下來,心想我是個善良的老百姓,當然警察就我靠邊我就靠邊囉。
靠了邊之後,我先把引擎熄掉(這樣算是很合作了吧,不用等你警察開口我就自己熄掉引擎),就順口問了警察說,請問一下我是否有違規?警察也不回答我,就跟我要了行照駕照,然後就自己在那邊開啟紅單來了,等到他開完後,就跟我說,我的方向燈是藍色的,違規!
哇哩咧,你這個警察是吃飽閒閒沒事幹是嗎?闖紅燈、超速、做奸犯科的人一大堆你不抓,你跑來小巷子抓我這個善良的小老百姓,專門找我的碴就對了啦,以為我的錢比較好賺是吧!我又不是燈壞掉,我有燈,我還規規矩矩的轉彎要打方向燈,我的燈又不是那種刺眼的HID燈,又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視線。還有,警察不是有勸導的方式嗎?為什麼不先用勸導的方式,就直接開我紅單呢?反正你就是缺錢,缺業績,看我不順眼就對了啦!
好吧,被你開了紅單,我就只好含著淚默默承受了。
剛剛上網來查他所開的條文,第16條第1項第2款,條文內容如下:
第十六條
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
一、各項異動,不依規定申報登記。
二、除頭燈外之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鏡、排氣管、消音器設備不全或
損壞不予修復,或擅自增、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。
第二項中最後面寫著擅自增、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。啊請問一下這位找麻煩的劉弘琪先生,我是影響了什麼行車安全?你若說轉彎沒有打方向燈,會影響行車安全我還相信,那會造成後方的車輛不知道你要轉彎而造成追撞,那我規規矩矩的轉彎打方向燈,燈光又不是那種會刺人眼的燈,只是藍色方向燈,有必要開我一張紅單嗎?
總之我現在心裡是極度的不爽!
